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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□馬滌明
  四川省眉山市6名警官向司法機關承認曾向市公安局原副局長王志剛行賄,並簽字畫押,法院判決6人行賄事實證據不足,不予認定。據悉6人中5人仍正常任職。眉山市檢察院暫未回覆此事。(12月1日《京華時報》)
  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,法院審理後予以認定或不認定,應該都有可能。不存在這種邏輯:檢方有指控,法院就必須要判罪。具體到眉山“警官行賄”案,應從兩個方面來分析和討論,一是,法院認定行賄罪事實證據不足,或許正體現了司法的嚴謹。而嚴謹則是公正的前提。這種問題,理論上說,不存在相信檢察院還是相信法院的問題,而只能就證據本身進行論辯與審查。對檢方提供的證據,如果法院確實能夠拿得出有力的司法意見認定其存在瑕疵,或其他不予採信的理由,依法不予認定是沒有問題的。至於說,公眾認為6名警官向上司行賄這種“事實”的可能性、合理性與邏輯性都是“確鑿”無疑的,那是另一概念上的問題,至少,邏輯推理不能替代證據。
  二是,法院對於行賄事實的不予認定,究竟是嚴格依法得出,還是受其他因素影響,公眾有質疑的權利,法院方面有澄清的義務。“輿論審案”當然是不理性的,但公眾輿論對於司法的監督權利必須受到尊重,法院亦應理性接受輿論監督,通過有理有據的回應,讓自己辦的案子經得起質疑。
  解釋說明一下,本是很簡單的工作,明知道越迴避公眾越質疑,卻執意“保密”,無異於刺激輿論。這樣一來,“6名警官承認行賄,法院不予認定”這件事,在輿論層面就可能由“依法不予認定”走向“判決可疑”。
  年初召開的中央政法工作會議重點強調了“公開”與“透明”的問題,以公開促公正、以透明保廉潔,增強主動公開、主動接受監督的意識,讓暗箱操作沒有空間,讓司法腐敗無法藏身。這也是當下正在推進的司法改革與依法治國方略的一條重要原則。而青神縣法院若對存在爭議的審判,不但不主動公開、主動接受監督,反而躲躲閃閃,則無異於人為製造不透明。那麼,即便本案沒有任何問題,這種不透明的司法環境卻難保今後其他司法活動不出問題。至少是司法公信無法立於社會。  (原標題:6警官行賄案考驗“公開促公正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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