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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業主喝醉打傷小區保安
  保安病好了賴在醫院不想走
  法院判定:過度治療有違誠信原則
  超出醫葯費自個兒掏
  一起保安與業主起爭鬥事件中,保安受傷,然而,在他住院治療一段時間後,醫院檢查他未見明顯異常,可這個“病人”仍賴著不肯出院……昨天,惠濟區法院審理完該起案件,判定過度治療的費用,系當事人保安自行擴大的損失,應由自個兒埋單。
  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
  實習生 李鐘鳴
  輕傷住院36天,保安告業主索賠1.2萬
  “滴——滴——”3月9日凌晨2點,豐怡花園小區保安王師傅和劉師傅正值班,突然聽見屋外車喇叭聲長響不止。原來家住此小區的業主楊先生,喝了酒打的回家,車到小區大門口時,楊先生讓司機長按喇叭示意其開門。
  “大半夜的真麻煩,我又不是聾子按那麼長時間喇叭幹嘛!”保安王師傅開門後嘟囔了一句。聽到這句話,略醉的楊先生拿起車座上裝有熱水的杯子向王師傅臉上潑去。被潑的王師傅與楊先生扭打在一起。
  結果保安王師傅被診斷為頭部外傷、多處挫傷,住院治療。
  住院36天后,他將業主楊先生告到惠濟區法院,要求楊先生賠償醫葯費、誤工費、營養費等費用共計1.2萬餘元。其中,要求的醫療費3979餘元、誤工費2800元、護理費3500元、伙食補助費1400元、營養費700元、交通費200。
  該案的兩位法官陳亞紅、朱新強到醫院調查,主治醫師說,王師傅剛入院後稱頭疼、頭暈,但經CT檢查未見明顯異常,住院病歷顯示醫院對王師傅診斷後決定為其用藥至3月20日,此後醫院停止對其用藥,並告知王師傅可以出院了。
  但王師傅並沒有出院的意思,仍稱自己頭疼、頭暈,要求繼續住院觀察,前後共住院36天后才出院。
  病好了仍賴在醫院不走?
  法庭上,原告保安王師傅向法庭出示了住院期間的醫療費、每日用藥清單、病歷等證據。
  “病歷清晰顯示,我住院期間醫囑需要一人陪護。”王師傅說,他的病情產生了近4000元藥費,還請了護理人員照料花去3500元。
  “他(保安)的傷連輕微傷都夠不上,賴在醫院住了36天,有些用藥根本不是治療外傷的藥,硬要我賠1萬多元,他這是在訛詐。”業主楊先生委屈地說,他拿水潑保安王師傅,的確不對,但是王師傅錯在先,“我回家了他不給我開門。”
  保安王師傅代理律師辯稱,業主楊先生在王師傅執勤期間,無故毆打保安王師傅,使其受傷,理應承擔賠償責任。
  為了證明保安王師傅在醫院有“過度治療”行為,業主楊先生對原告保安提交的證據給予了一一質證。他認為,保安王師傅過於誇張了自己的病情,其用藥清單中有些藥並不是外傷所產生的,這個傷情很輕根本不需要陪護。
  “過度治療”超出的醫葯費自個兒埋單
  法院經審理認為,原告王師傅作為小區門衛室保安,被告楊先生作為小區業主,雙方本應互諒互讓,和睦相處,但楊先生卻酒後與保安發生爭執並首先用水潑灑王師傅,隨後引發雙方相互廝打,以致保安王師傅受傷,業主楊先生在本案糾紛中存在明顯過錯,應負主要責任。
  作為門衛室的保安王師傅,在糾紛發生時,亦應冷靜理智地與被告協商解決,他卻與楊先生髮生廝打,亦應負相應責任。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,對於保安王師傅的損失,由業主楊先生承擔70%的賠償責任為宜。
  但根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,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。關於保安王師傅的損失,法院認為,王師傅傷情較輕,且構不成輕微傷,住院時間卻長達36天,在醫院已經對其停藥後仍不出院,對其過分延長治療時間導致的損失擴大部分,法院不予支持。
  遂判決,楊先生賠償王師傅醫療費、誤工費、護理費等各項費用共計6500餘元的70%,即4500餘元。
  當事人過度治療有違“誠實信用”原則
  主審法官朱新強說,如果都能相互體諒對方,這場不愉快是可以避免的,也不會鬧到法庭上。“民事活動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,且不可違法、違德而行。”
  本案中王師傅被打傷住院,治療行為理應在合理、適度的範圍內進行,但他在醫院不再用藥後繼續住院多日,顯然是一種不誠實信用的民事行為,“因過度醫療產生的費用,系當事人自行擴大的損失,也就是說其後住院期間的費用應由他自己承擔。”
  線索提供 張冬菊 朱新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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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法院不支持
  過度醫療費並非孤例
  2013年7月,江蘇省泗洪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案件。2012年1月17日,夏偉帶人到張坤家因爭購同一套房屋糾紛來滋事,將張坤頭部打傷。張坤在醫院治療23天,支付醫療費10495元。張坤將夏偉告上法院,要求賠償2萬餘元。法院審理後認為,張坤的治療費用總體上較為合理,但存在用藥指徵不明確,營養類藥物、奧美拉唑的療程長,故將此類藥物劃屬為不合理用藥,並將這5000餘元藥費從王坤主張的1萬餘元醫療費中扣除。
 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也做出過類似判決。2011年5月15日,小莉駕車與懷有身孕的小辛乘坐的出租車發生追尾。經公安機關認定,小莉就事故負全責。
  16日,小辛“下腹痛”,在小莉陪同下至醫院診療,小莉為小辛支付醫療費4000餘元。之後,小辛又自行住院治療,產生了其他費用近2萬元。2012年3月,小辛告到法院,要求小莉及保險公司賠償醫療費2萬餘元。法院認為,小辛後來自行至醫院治療的結果,無法確認與涉案交通事故有著必然因果關係。僅認定小辛5月16日的醫療費與涉案交通事故有直接的因果關係,可納入損失範圍,駁回了小辛的訴請。
  (原標題:業主喝醉打傷小區保安保安病好了賴在醫院不想走 法院判定:過度治療有違誠信原則超出醫葯費自個兒掏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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